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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汉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

汉中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出台,下面是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汉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年汉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改革目标: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

第三条改革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或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或转企改制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自求平衡,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全省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算口径,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统一建设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负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条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职业年金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及个人账户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由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

第八条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第九条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条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西藏特贴、特区津贴等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等。

除以上明确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外,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我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单位缴费自行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市、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第十五条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第十六条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月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2.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月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4.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照《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表》(陕人社发[2015]70号)执行。

第十七条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第十八条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第十九条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规定,由同级财政发给离休费,按中、省规定调整相关待遇。中央驻汉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发放及相关待遇调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第二十条完善规范退休审批程序。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参保人员退休后,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核准,核定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发放的待遇项目,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9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第四章职业年金

第二十三条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二十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的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

第二十五条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第二十六条职业年金领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五章养老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