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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扩大范围,应纳税所得额从20万提至30万,执行时间是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财税[2015]99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小型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演变

为使更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国家的政策红利,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断做出调整和完善。自2010年起国家先后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为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下表汇总了2010年至2015年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注: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由上表可知,自2010年至2015年,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先后进行共计6次调整,调整幅度虽有差异,但纵观最近6年的变化,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税收优惠额和优惠范围均成递增趋势。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分别执行25%的常规税率和10%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

二、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财税[2015]99号文件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来判断和认定。

三、财税[2015]99号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会计核算应用

财税[2015]99号通知规定,符合该政策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1、企业经营月份。指的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期间持续经营的有效月份,它中间不可以割裂月份计算。

2、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为减低税率的优惠。

3、减计税率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为减半税率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月)预缴,年终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此次文件的执行日期不同以往从当年的1月1日的一整个纳税年度开始执行和汇算,因此需要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30万以下和20万以下两个不同优惠税率,分成两个计税时段执行后再汇算。个人理解,文件的上述表述,实际上兼顾了2015年1月1日之前开业的、年度中间开业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终止经营活动的这三种企业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可以享受的30万以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而便利当年汇算清缴时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优惠额度,核算应纳税额。

四、财税[2015]99号政策下小型微利企业会计核算案例解析

1、例题一(持续经营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A,成立于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A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一解析:

A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于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50%×20%=2万元。2015年全年持续经营的企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其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12.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9/12=7.5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7.5万元+20万元=27.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7.5万元×20%=5.5万元

(2)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3/12=2.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5×50%×20%=0.25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5+0.25=5.75万元。减去1-9月份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5.75-2=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