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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

 哪些企业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企业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的办事流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1、符合哪些条件的小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 六、其他纳税事项……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三、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2、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税优惠需要专门申请吗?

不需要专门进行申请。

3、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户可按照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

4、浙江省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3万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14〕292号)规定自10月1日起,月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

1.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未认证证明,将全部联次收回后做作废处理;

2.当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跨月,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