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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怎样的?不少的北京市民对此很是关注,下面为大家搜集相关的内容以供参考!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北京市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市人社局决定在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90元。

具体调整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调整后的标准(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2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3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212元发放;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958元调至1048元;

三、调整后发放标准执行时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四、已领取人员处理办法在2016年9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北京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12%的缴费比例及每人每月3元标准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照《规定》分配个人账户。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医疗补助金中统一支付,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垫付,待失业保险基金补足后并入统筹基金。

三、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在为北京市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时,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为其办理参加职工医保手续。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系统记录的领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数据,于每年12月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基金划转申请,经核对批准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基金转账处理。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其缴费时间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六、同一个自然年度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失业前后、再就业前后享受同一门诊(住院)起付线,所发生的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及住院次数累计计算。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连续两个月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即月起失业保险基金中止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重新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后,需同期重新办理基本医疗参保缴费手续。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

八、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关系)或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与存档机构终止、解除存档关系后,本人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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