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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1、计算方法
(1)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2)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2、特殊规定
(1)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税函发[1995]593号)
(2)在所得税预缴中少缴的税款是否作偷税处理
不应作为偷税处理。(国税函[1996]8号)
(3)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规定
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1998]63号)
(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税收抵免的限额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抵免不足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即抵免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如果超过扣除限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分得股息、利润(联营企业征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