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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中国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预计于2015年1月份推出该制度。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和央行行长周小川在之后均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2年7月16日,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称,中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同月,一份题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刻不容缓》的报告提交至决策层。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2014年1月,央行在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中国已全面展开的金融改革的重要环节,在2014年择机推出可能性很大。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张茉楠认为,其一个重要前提是建立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金融防护网的存款保险制度。

2014年11月27日,人民银行召开系统内的全国存款保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分行领导到京参会。研究部署于2015年1月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30日,《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规定,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出台 偿付限额覆盖超99%储户

经过21年的酝酿,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破题。昨天,央行、国务院法制办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限30天。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这就是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央行称这一偿付限额能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保障。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多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避免了挤兑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普通储户的利益。

 “政府隐性保险”将成过去时

昨天下午5点,国务院法制办和央行正式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这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的“政府隐性保险”将成为过去时。从征求意见稿来看,记者发现,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特点是“强制保险”、“限额赔付”和“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存款银行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存款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时,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相关制度,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央行指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是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

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看点 最高偿付50万元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指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

>>解读 偿付限额覆盖超99%储户

从国际上看,偿付限额一般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倍。央行在《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充分保障存款人权益,这是建立这项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 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

问答指出,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超过99%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央行特别说明,这一测算结果意味着,绝大多数存款人的存款能够得到全额保障,不会受到损失。而且,这个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

看点 费率差别定价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指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解读 差别费率有利于激励“好银行”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指定存款保险费率,体现了差别定价的原则,这点很重要,因为对于“好银行”与“差银行”,如果都采取无差别的统一费率,那么“好银行”将得不到激励,容易造成银行和市场的“逆向选择”。

央行则在《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指出,对金融风险而言,事前防范比事后处置更重要。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其差别费率,可以促进金融运行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提升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控管理,促进其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看点 设立管理机构

市场此前普遍猜测,存款保险的承保机构应为商业保险公司或单独的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承保机构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而该机构由国务院最终决定。

>>解读 与商业保险公司无关联

记者注意到,为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一旦投保机构出现信用危机面临重组或者违法经营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在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就相当于保险行业的保险保障基金,一旦保险公司破产,可通过保险保障基金对保户予以补偿,银行若破产则通过上述特定机构对储户给予赔偿,这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并无关联。

 影响 为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宏观金融稳定,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

民生证券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清友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在保障储户利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上有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覆盖境内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有助于存款保险公司筹集到充足资金,也使得经营稳健的银行有动力去监督经营激进银行。他认为,存款保险为民营银行和存款利率市场化打开空间,存款的限额保护意味着存款会流向经营稳健的国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也会提升公众保险意识,使部分存款转而配置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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