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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从10月起,山东省将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届时,新注册的企业都将只需要一张企业的营业执照、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通行无阻了,无需再由工商、质检、税务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

山东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以下为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50号文件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5〕39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范围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暂按现行规定执行。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的相关事务,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各级、各部门、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企业事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或开具相关证明。

二、实行统一的“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一)统一受理模式。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要按照“一窗受理”的要求,设立“三证合一”综合受理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接受咨询,统一办理登记业务,统一发放营业执照。要按照公开办理、透明办理的要求,编写登记办事指南、登记表格填写示范、登记流程指引等材料,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二)统一登记规范。根据《意见》“规范统一”的要求,在全省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只需填写规定的“一表”内容,向“一个窗口”提交符合国家规范的“一套材料”即可。办理注销时,企业需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各级登记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中确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各类企业登记业务,不得擅自修改或增减内容(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除外)。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营业执照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三)统一登记流程。根据《意见》“便捷高效”的要求,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优化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发照等登记程序,由“一个窗口”受理登记申请,经登记部门“一次审核”后,直接发放营业执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程序。

(四)统一信息共享。根据《通知》要求,以省为单位,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统一进行信息交换。结合我省实际,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成前,依托现有信息化设施和资源,由省工商局会同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利用电子政务外网或建立数据接口专线,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在工商、质监、税务部门的共享交换。省级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建成后,逐步过渡到依托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信息交换。

三、平稳有序推进新旧制度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