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社保政策/列表

天津落户政策2017年

2017年天津落户政策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天津落户政策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天津落户政策2017年

《管理办法》整体上沿用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居住证的申办、发放、使用、积分以及入户管理的相关内容,在规范部分条款、理顺审核流程、微调积分指标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为筛选更多高素质、有贡献人才在津落户,此次对积分指标体系进行了微调。根据两年来积分入户最低分值,设置了积分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达到指导分值人员可递交申请材料进行积分排名,使部分较低分值人员避免无效劳动,同时减轻积分受理窗口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本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管理办法》对原有部分条款进行了规范。在加强居住证申领管理方面,将居住证申领受理点由街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调整为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将原来的社会化受理调整为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入户受理、落户等相关工作。”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细化了积分入户申请条件。针对可能出现的虚假申报行为,条款中增加了“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条款,明确提出申请人采取制作虚假证明材料、瞒报生育情况等方式骗取积分入户资格,应受法律制裁。

《管理办法》对进一步理顺审核流程、方便群众申办作出规定。公安机关首先对居住证持有人是否具备身份信息、户籍状态、落户地点等落户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落户条件的不允许进行积分。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作出这样的调整可以避免出现个别申请人因户口冻结、注销以及错、重、假等问题,或因申请人填报的落户地点不符合落户规定,造成后期无法正常落户的现象。针对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申请人符合投靠政策的子女,增加了可一同办理随迁落户手续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因部分申请人原籍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户主,造成获得积分入户资格但无法从原籍迁出的现象。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市将及时完善“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积分管理”“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4个实施细则,加快推进网上审批信息化建设,确保《管理办法》积极有效实施和公平公正运行。同时也特别提醒居住证持有人在网上申请积分入户时,尽量提前预约,以免因在最后时限扎堆申请人多,造成网上申报困难。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分别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3日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境内来津人员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来津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核查、制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居住登记的申请人包括自然人申请人和法人申请人;居住证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申请人。

自然人申请人是指由本人直接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境内来津人员。

法人申请人是指组织本单位合同工人集体申报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

境内来津人员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地区居民除外)。

第四条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包括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社区、村、大型企业、建筑工地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点)受公安机关委托负责具体承办居住登记工作。区县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区县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五条 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有效期限。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签注,使用功能中止;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的,公安机关应在受理单位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二章 居住登记

第六条 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或居住证申领点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

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受理单位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录入申请人基本信息,并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第七条 境内来津人员在津申报居住登记免费。

第三章 证件申领

第八条 在津办理居住登记6个月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收缴10元工本费。受理单位收缴证件工本费后,须开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自然人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证件数码相片检测中心出具的近期照片认证回执。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配偶或子女共同在津居住的,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同居住登记)

第十一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十二条 居民本人和代办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居住证受理部门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依据申请材料现场审核申领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对信息审核无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填写制证信息,通过照片认证回执读取申请人照片,留取申请人联系方式,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对登记信息有误的,应在更改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

第四章 核实签发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交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核查。社区民警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居住情况的核查工作。核查属实的,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签字确认,并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审核通过居住证受理信息;核查有误的,在居住登记表填写核查意见后签字,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签发原因,退回原受理部门。

第五章 制作发放

第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收到制证信息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居住证发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居住证发至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对于制证信息有误,被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区县公安机关退回受理部门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部门做好信息更正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可以自收到受理部门开具的《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领取居住证。

社区民警发放居住证后,应当收回《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十七条 居住证签注分为证件有效期到期签注和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申请人在签注前应登录“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核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或不予同意)签注决定。

第十八条 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受理部门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提交签注申请,经社区民警核查确认后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受理部门办理变更签注手续。

第二十条 居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发生变化的,以及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及时到受理部门换领新证。

受理部门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损坏的居住证,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收取换领居住证工本费并开具收费票据。收回的居住证应编制清单,每半年上交1次,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并注销、回收居住证:

(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住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验、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管理工作中,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严肃查处侵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住证的;

(四)将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获得的境内来津人员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个人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居住地址变更的;

(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四)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五)伪造、变造居住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

(六)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七)使用、制造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积分入户资格的。

第二十七条 个人和单位认为有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TAG标签:政策 天津 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