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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注意事项1

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导读]: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保险项目。

1、生育津贴是按月发放的,所以建议员工产假结束后去办理报销,这样生育津贴会一次性发放。

2、独生子女证在街道或居委会办理,但双胞胎无法办理独生子女证,因此不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报销时需要说明一下,医院的相关住院记录上面也会写明是双胞胎的。

3、如果公司为员工交了商保,商保也可以报一部分,要在报销材料送给生育科之前将出院小结,发票等其他材料复印一份,生育科有的材料不会退回,而商保复印件就可以报销了。

4、生育保险的补缴,三个月内补足欠费及滞纳金的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6、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7、各单位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费用向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申报截止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作放弃处理。

生育保险注意事项2

一、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办理条件:

①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满1个月以上。

②合同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③生育前在开发区连续投保满9个月,或累计投保满24个月(不含补缴)方可享受生育津贴。

二、办理生育保险需要注意什么?

办理须知和费用支付:

①凡因生育住院的员工可任选一家公立医院。

②住院应提前1个月办理申报审批。

③生育医疗费用待生育结束后报销,应提供:住院专用收据、医疗费用总明细单、出院小结(剖腹产时需剖腹产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见支付限额。

④女职工产假津贴按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现为1309元),期限为3个月;晚育(年龄在24周岁以上)为4个月;难产增加15天。产假津贴可在生育费用报销时同时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产假的最后一个月内,可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哺乳假补助,哺乳假与产假累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发放标准为开发区最低投保基数(现为780元)。申请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本人申请的原件。

⑥采取避孕或绝育措施控制生育的手术费用及人工流产的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相关的药品费及检查费按照普通门诊报销。具体参考门诊医疗。

⑦上述待遇按月领取,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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