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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去年11月初,我省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予以规范。

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河南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

工作多年能回村分宅基地吗?

李先生大学毕业后在郑州某事业单位上班已有10多年,李先生能回老家要一块宅基地盖房子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我省规定,具备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由此看来,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李先生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如果李先生退休后回乡落户,则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回乡落户影响村民集体权益,需要大多数村民同意才可以。当然,李先生如果父母在老家有房屋,则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外出务工后宅基地能确权吗?

驻马店泌阳县农民杜先生来郑州经商10多年,由于生意不错,在郑州已购买房屋,户口也迁到了郑州,在泌阳县老家的宅基地和房屋还能确权发证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我省此次出台的意见提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杜先生进城落户之前,在农村已经合法取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的,至今仍然占用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目前,我国正在试点地区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愿继续拥有宅基地的'村民,今后或许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

土改时发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前不久,安阳网友邵先生晒出了上世纪50年代初期家里珍藏的土地证,那时候的土地证还有用吗?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说,20世纪50年代土改时期发给农民的土地证,是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所有征收来的土地分给农民,证明其土地所有权的凭证。1962年,国家将包括农民私有的宅基地在内的全部农村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农民从此不再拥有所有权。

如果村民一直在使用该宗宅基地,该如何确权?此次我省发布的指导意见对此也有了明确意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落实农民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等6部门11月8日联合签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给谁

《意见》提出,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关机关批准易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认。

超面积宅基地如何处理

《意见》明确: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自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填写使用权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可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批准的面积,宗地图按实际占用范围绘制,能确定超占范围的,要在宗地图上用虚线标注超占部分。

无权属来源证明宅基地咋办

对无权属来源证明或权属来源证明不齐全的宅基地,《意见》规定,2009年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之前已建成使用,并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的村庄和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出具证明,对土地权利人、面积、范围、取得时间等进行确认,并公告30天,公告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提醒:《意见》还重申了“一户一宅”原则,并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