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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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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下同)第30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 伙食补助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间。

3、备注: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食宿、交通费 第30条第4款 1、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30条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规定的。

(五)辅助器具费 第32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含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一般按其工伤前平均工资计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生活护理费 第33条第3款,第34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8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深圳2012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016元,月平均工资为4918元。

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一至四级:

第一种方案: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第二种方案: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 一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2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60%×10年

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9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50%×10年

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40%×10年

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33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10年

护理费(需要护理的,本人工资)×30%×10年

五至六级:

第一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保留劳动关系又无法安排就业的,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第二种方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五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0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50个月(合计78个月) 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0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合计64个月)

七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支付。

七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6个月(合计44个月)

八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15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合计30个月)

九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8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2个月(合计19个月)

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4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本人工资)×1个月(合计12个月)

生活护理费

本市上年社平工资 生活护理一级 60% 生活护理二级 50% 生活护理三级 40%

生活护理四级 30%(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10级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5-10级才有,由用人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1-4级由社保支付,5-6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活护理费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工伤死亡赔偿:

1、丧葬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为30% ,孤儿、孤老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但总和不得高于职工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等级,可按照下列标准计算相关待遇:

劳动关系伤残补助金(基金本人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基金)、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业补助金 单位支付上年度) 伤残津贴(本人月工资)

1级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岗位、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理疗保险 27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90%(本人)

2级 25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85%

3级 23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80%

4级 21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75%

5级 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保费 18月 解除合同的 14月(医疗补助金)加60月(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70%(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6级 16月 解除合同的 12月(医疗补助金)加48月(就业补助)(由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65%(难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7级

原劳动合同履行的 13月 及: 36月(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8级 11月 及: 26月(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9级 9 月 及: 16月(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10级 7月 及: 10月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 最新)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支付相关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的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时按统筹地区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纳入统筹管理。

(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比照成都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10级伤残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10级伤残6个月。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计算中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六)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七)从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等的相关规定与新《条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新《条例》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日,江西省人社厅通报了建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对群众关注的80个问题,该厅制订整改计划,实行挂号督办、跟踪问效、销号管理。目前,牵头办理的问题已经办结34条,正在办理的32条;协助办理的已办结12条,正在办理的2条。

有群众建议应该在县一级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领导岗位试行“聘用制”,解决“外行管内行”问题。就此,省人社厅表示,为推动我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去年10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对如何开展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试点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范围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领导职位管理权限不在人事部门。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政策一直缺失,造成法律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落实。有群众建议,尽快出台职工病残津贴政策、在职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等相关配套文件。对此,省人社厅回应,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完善死亡职工丧葬抚恤金政策,提高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其他待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针对群众建议的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须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制定。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此前,人社部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我省经办机构已按此操作。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细则,我省将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广泛进行调研,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又能落实先行支付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力争在2014年底之前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

2014年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2014年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是多少?2014年广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2014年广州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是多少?

2013年7月1日调整后: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

广州市社保分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工伤保险:单位比例:0.4%,个人不用缴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精神,潍坊市在市直机关及事业单位进行工伤保险先行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市委组织部、人社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出台了《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潍坊市的工伤保险政策对全市各类人群实现了全覆盖。

该办法规定,凡潍坊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0.5%标准为职工缴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前期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截至目前潍坊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已有21.7万多人参加了工伤保险。

2014年底前辽宁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减半征收

记者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了解到,到2014年底前,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

近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公告。

减半征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险费保的用人单位,均执行减半征收的规定。

减半征收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调整费率方式执行,即在减半征收期限内将费率调整为现行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调整后的费率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减半征收期限截止后,应及时恢复全额缴纳。用人单位补缴所属期为减半征收期限之前的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仍按全额缴纳。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基层群众反映的各类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一一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回应和解决。5日,江西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媒体通报建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对群众关注的80个问题,该厅制订整改计划,实行挂号督办、跟踪问效、销号管理。目前,牵头办理的问题已经办结34条,正在办理的32条;协助办理的已办结12条,正在办理的2条。

有群众建议应该在县一级专业性较强的公务员领导岗位试行“聘用制”,解决“外行管内行”问题。就此,省人社厅表示,为推动我省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工作,去年10月省委组织部和省人社厅转发了《关于印发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对如何开展试点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试点办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招聘范围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领导职位管理权限不在人事部门。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相关的配套政策一直缺失,造成法律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落实。有群众建议,尽快出台职工病残津贴政策、在职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医疗、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等相关配套文件。对此,省人社厅回应,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完善死亡职工丧葬抚恤金政策,提高参保人员抚恤金标准,其他待国家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我省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针对群众建议的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须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制定。

关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此前,人社部已经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我省经办机构已按此操作。目前未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细则,我省将对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广泛进行调研,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又能落实先行支付的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力争在2014年底之前出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法。

以百姓之心为心

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陆续进入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环节,取得了不少实效,而这也正是检验我们是否真反“四风”、真转作风的关键时期。

省委书记强卫在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强调“整改落实的成效由群众说了算,群众满意才能"销号清账",不满意的要"回炉返工",真正使教育实践活动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让群众评价成为最高评价,要牢牢将群众痛恨的不正之风作为整改突破口,以群众意愿作为推进作风建设的风向标。不要搞得活动紧锣密鼓,群众却始终感觉抽象模糊,整改有模有样,出台了举措,发了文件,群众却仍然怨声载道。要警惕实践活动中自我感觉与群众评价之间出现的种种反差,时刻“以百姓之心为心”,牢记 “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的历史启示,时刻关注百姓诉求,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立行立改。

明年起工伤保险费率可浮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社厅发布消息,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宁夏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办法》,区内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按行业初次确定的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满一年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动周期内应当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费率从 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每两年浮动一次。

据人社厅相关人士介绍,我区实现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是为了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控机制,促进工伤预防。《办法》规定,全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控制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0%左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及国家现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2.0%。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不浮动,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在基准费率基础上浮动费率。浮动费率共5个档次,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办法》明确,安全生产达标的工贸行业企业,按达标等级享受工伤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一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30%,二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20%,三级达标企业费率下浮10%。享受下浮费率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不再享受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此外,非全日制职工与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发生工伤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包括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承担职业病责任的用人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劳务派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费率浮动责任。用人单位在初次确定基准费率后或在上一浮动周期内,有拖欠工伤保险费、少报漏报瞒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一次发生两名以上职工工亡事故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