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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有上限

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我办理留京手续,我在公司工作5年,若未满1年就辞职,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称劳动合同违约金支付有上限

结果不到一年我就提出辞职,可我认为违约金数额太高,请问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姜涛法官:《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19条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因此,你应按你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