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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如何规定的?

解读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是法律层面的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铁路总公司相关政策,试用期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含)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4.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不实行试用期。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职工在路局所属的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调转的,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劳动合同变更。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以上高技能人才;

5.机车乘务员、动车组机械师等行车主要工种人员;

6.其他从事技术性较强工作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如何履行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五、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时要求的身体、文化、技能、政治等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1)因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之间或用人单位内部调整工作以及用人单位指派从事抢险救灾、事故救援等应急事件时,拒不服从调整和指派的;

(2)不亲自履行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发现并证实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部门)制定的基本规章、作业标准、工作程序,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直接责任者:

一是造成旅客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二人及以上重伤的;

二是造成职工一人及以上死亡,或二人及以上重伤的;

三是造成客运列车火灾、爆炸事故,构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四是造成客运列车冲突、脱轨事故,构成一般A类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五是造成其他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

六是造成5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特种设备重大及以上事故,或特种设备事故导致职工一人及以上死亡、其他人员二人及以上死亡的直接责任者;

(5)故意破坏和损毁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威胁运输生产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6)连续旷工达到十五个工作日或在十二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十个工作日的;

(7)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集体中毒人数十人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发生重大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者;

(9)有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的;

(10)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等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职工如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种: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职工申请调转工作,经路局批准同意在局内单位调动或调往局外单位的;

2.职工书面申请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3.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职工在劳动法上主体资格消失的;

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在用人单位不降低现有约定条件向职工提

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均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命令有几种送达方式?

1.能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的,由用人单位派二名职工(其中应有一名工会工作人员或职工代表),条件允许的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如居委会工作人员或民警等)到场,将人事通知或命令送达本人,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不签收的,可按照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程序做好留置送达。

2.直接送达有困难,可用邮寄送达。相关文件材料应以经过邮政部门查验登记并标明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名称的特种挂号专递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时间。

3.在上述两种方式都不能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或劳动者现居住地以登报(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形式公告送达,见报三十日以后即视为送达,所登报纸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九、为什么要更换劳动合同文本?

我局职工现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是依据《劳动法》和原铁道部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的。

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国家又出台实施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依据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条例铁路总公司制定了《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对《劳动合同书》提出了新的要求。

今年,路局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路局实际重新制定完善了《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对用人单位及职工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双重保护原则。新《劳动合同书》作为《哈尔滨铁路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哈铁劳卫[2014]500号)附件1同步下发,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路局统一印制了新的《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在2015年3月31日前更换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