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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暂行条例

关于城建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大家知道吗?

城建税暂行条例

城建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缴纳的税款,应当专用于乡镇的维护和建设。

第八条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遇到摊派情况,纳税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拓展:

城建税的会计分录

账户设置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 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0,企业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反馈情况,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如果当期的应免抵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很显然,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