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指导

当前位置 /首页/人在职场/创业指导/列表

最新的营业税减免政策?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最新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更多热点创业项目欢迎您继续访问()。

最新的营业税减免政策?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政策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四)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六)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七)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相关提示】

除前款规定外,营业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政策规定】

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规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相关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政策规定】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相关提示】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政策规定】

一、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相关提示】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政策规定】

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相关提示】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确进一步实施16项社会办医政策措施。要求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

【文件依据】

《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

【政策规定】

对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文物、遗址等的修复保护服务;纳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医药诊疗保健服务;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等免征营业税。

TAG标签:政策 营业税 减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