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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未扣除之前(或称差额前)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

一、计税基础:

1、城建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教育费附加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税,是对在城市和县城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实际缴纳的三种税税额征收的一种附加。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第50号文的有关规定,教育费附加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2、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三、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计算公式;

1、城建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征收率

四、会计分录

1、提取

借: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贷: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2、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税费及附加

3、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借: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