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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直接取决于国家给予的融资政策,而融资政策包含多方面相关体系的配套政策支持。以下主要从法律体系、金融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风险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利用等方面进行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一)法律体系方面

中欧中小企业融资政策的比较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保障体系。虽然,我国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的条文过于原则性,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欧盟各成员则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及其融资的法律体系。以意大利为例,意大利政府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为其融资提供法律保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像《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基金法》、《特别银行法》、《中小企业融资条例》等,形成了私营中小企业融资法规的框架。

(二)金融服务体系方面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设立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主要是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服务。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贷款投向和地区更多地集中于大型企业和中心城市,缺乏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金融服务。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有些银行对分支行的授权过严,用审批大企业贷款的办法审批中小企业贷款。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分布集中的县级地区缺乏金融机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级基本没有机构,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近年来不断精简县级支行,仅1999~2002年的四年时间里国有商业银行就精简县级支行1782个。

欧盟专门设立了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一欧洲投资银行(EIB),其资金的90%用于欧盟的不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10%用于东欧国家和与欧盟有联系的.发展中国家。欧洲投资银行通常利用本身的资金和借助资本市场,通过三种方式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这三种方式为:(1)全球贷款。它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投资的一项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在工业、服务业、农业领域的投资和与欧盟发展规划、能源及运输有关的小规模基础设施的投资。(2)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欧盟与欧洲投资银行签署了一项协议,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固定资产不超过7500万欧元的企业可享受贴息贷款。贷款的利息补贴由欧盟财政预算支出,由欧盟投资银行管理。(3)阿姆斯特丹特别行动计划(ASAP)。该项计划是根据1997年欧盟阿姆斯特丹理事会决议实施的一个三年期的计划,资金来源于EIB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亿欧元,旨在对高度劳动力密集型和新技术领域的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和资金支持。另外,针对中小企业经常遇到的贷款难的问题,欧盟委员会于1993年专门设立了“圆桌会议”,会议由金融机构资深代表和中小企业代表团组成,目的是讨论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问题,并提出双方可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