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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正当性问题的研究

一、导言

浅谈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正当性问题的研究

经过翻阅材料发现,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在下国特有的一个法律概念而且实际界对其还没有一个详细明白的定义。但参阅少量国际外有关材料文献并大胆总结相关的内容和本人的了解,在下以为专家法律意见书是指在诉讼进程中一方或单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经过约请法律专家对案件现实所做出审查判别并作出的专业的结论性意见书。作为近年来司法界的重生事物的代表,它也是这近几年才呈现的。它是随着在下国法律关系的不时细化和复杂化,法治思想的不得人心以及法治建立的逐渐推进共同促进的。但是任何重生事物发生都要禁受理论的调查与检验,在重复论证中到达逐渐认知和成熟,“专家法律意见书”也不例外。尤其是全国注目的辽宁省初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涉嫌黑势力罪案件停止的终审审讯中呈现的一份专家意见书在司法实际界掀起了一场讨论热浪。同时惹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浙江省初级人民法院对此曾专门作了调研,有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过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在司法理论中的成绩,也不少量有研讨者经过对这一重生事物的不时研讨以为它是不契合司法公正这一理念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终究孰是孰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二、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是与非

“专家法律意见书”现世之后,持否认态度者的确不少,他们根本上都是从水平角度动手,详列出其不契合合理顺序之处从而否认其存在之价值,综合来讲,支持者次要以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存在着下列顺序缺陷:

第一,提交法律专家意见书不是一项诉讼权益。在下国是成文法国度,法律的标准都是以明文规则的法律条文方式表现的,也就是讲只要在法律有规则的状况下才可以作为诉讼权益来施行,例如委托代理制度。而法律没有规则的内容,则难以成为诉讼权益。在在下国,为了补偿当事人单方在法律才能、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对等而确认并开展了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制度,“专家论证”被扫除在代理关系之外,不能成为法定的诉讼权益,因而就没有使其存在的实际源泉和基本保证。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法律位置,它不属于证据,当然不可以在庭审进程中出示,自然也就不能经过质证和认证的顺序,那么法官自然是不可以以此作为评判规范的了。

第三,理论中俺们发现,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确是在法庭上不出示、不争辩的,那么以这样一份法律意见书作为根据,那么对方当事人得到了对等行使诉讼权益的时机,形成了顺序上的不公正。

第四,专家出具意见书时的位置、心态不具有中立性。如今的社会是经济的社会,任何的休息都是要有报答的,专家也不例外。那么在专家和当事人之间就构成了一种很奇妙的关系-物质利益关系。一旦构成这种关系,俺们的专家们就不再是单纯的学术专家了,外面或多或少都会遭到当事人意志的牵绊,那么俺们如何可以保证专家出具的意见书是公正的?

第五,法官对案件审讯会遭到专家的影响和约束。在下国是个司法独立的国度,审讯进程是不能遭到外界影响的,这样做恰是为了保证它的威望性和公正性。但是实践中俺们必需要供认俺们的法官业务素质还很不够,对审理案件的自信度也是缺乏的,这时的专家的意见就像是法官心中智慧的缩影和思想的依托,潜移默化地对审讯案件的法官会发生了宏大的影响力。这对俺们老百姓来讲就会对法官甚至司法部门发生疑心,大大降低了人们的信任感。

以为“专家法律意见书”具有的顺序合理性的人也不在多数,他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在下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规则俺们公民的诉讼权益,而这种权益的范围是有限大的,只需是契合人类需求和社会开展的都可以概括在内,但是法律条文的表述却是非常无限的,俺们不能苛求无限的文字去应有尽有。这如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是不是俺们的一项诉讼权益,俺们先要看法律上制止这种行为了没,正如法谚所讲“法无制止即自在”,并且要看它能否有其存在的合感性,有它的用途和奉献没有。既然法律上没有制止这种行为而且在理论中的确也发扬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那么俺们就该当推断它是合法的,以为提交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益的讲法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第二,“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官意见书”,不需中立。俺们的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最初一道防线,法官作为掌管正义的化身,假如不能坚持中立那么审讯后果一定是不公正的,社会的次序也会因而变得骚动。但是专家法律意见书也必需要中立吗?其实不是这样的,这完全是将“专家法律意见书”和“法官意见书”混淆了。“专家论证”只不过是辅佐一方当事人增强其抗辩压服力的武器或材料而已,就象其征引对其有利的判例或专家论著一样,强调其中立是不合法律准绳也不实在际的。

第三,法官的独立不会遭到专家意见的影响和左右。在在下国“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中,单方当事人出于三角形的两个底端,是互相矛盾和统一的,而俺们的法官则超然起来,既出于两者的正两头,又高高在上,表现了法官的位置是独立的。这种独立性不是谁讲两句什么话,宣布几点意见就可以随便改动的。并且如今俺们的法官队伍的素质是越来越高,她们的职业品德也保证了他们可以公正审讯。并且俺们法律允许合法地取证、征引、论辩来协助法官更明晰地看法案件的现实和经过,“专家法律意见书”正是这样一种合法的无效的方式,因而,处于学术威望的专家参与个案论证不但不会危及法官独立,反而有利于法官开阔思想、不时进步办案程度从而推进司法的提高与开展。

第四,英美法系国度大多采用了“专家意见”的证据制度,在下国呈现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内容和性质与其极为类似,俺们也可以类推适用。

三、笔者观念:自己更支持前一种讲法,即以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不具有合理性

首先在下并不否认专家法律意见书也能够有其合理的一面,对法官的判别也能够会起到某些积极的作用。由于法官在判别事物的时分不能够都是正确、片面、客观的,尤其是面对严重疑问的案件。所以有时分是有必要听取相关社会大众或许专家的意见的,但是这必需被归入到法律规制的框架内,必需避免其被滥用。其次,即便俺们晓得法官能够由于本身等一系列缘由不能做的完全公正客观,俺们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就疑心一切法官的业务程度和审讯的公正性,并以此推断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是合理的。俺们信仰法律,即便它存在着局限性;异样,俺们也应该置信俺们的法官即便他也有其局限性,这点是不能坚定的。最为重要的是,必需在制度上保证法官对这些法庭之外的声响具有以在下为主,选择吸收的自主威望,这是司法独立的题中应有之义。 依据目前在下国的诉讼制度的规则来看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存在没有其顺序的合理性,其理由如下:

第一,在下国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则的证据品种,专家法律意见书却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在在下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则了人证、书证、证物证言、视听材料、鉴定结论、立功嫌疑人的供述和辩白、当事人陈说等多种证据方式,专家法律意见书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在下国实行的是证据品种法定制度,既然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则专家法律意见书作为其中的一项证据品种,那么它的存在是没有顺序的合理性可言的。

第二,法律意见书也不属于辩论状、起诉状等表达当事人意见的诉讼文件。由于普通而言做出意见书的法学家们不是案件的辩护人或许代理人,他们的意见也不能取得上述的诉讼位置,自然呈现在法庭之上也是没有理由的。

第三,针对有些人提出本国拥有的专家意见证据制度与在下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极为类似,它们可以类推适用的讲法在下也持否认态度。乍看这两者似乎没什么区别但在下要讲在下国的专家法律意见书大不同于东方的“专家意见”证据制度。在英美法中,所谓专家,是或凭仗实践经历或经过仔细学习可以就某一门迷信、艺术或是行业的某一详细事项有资历提出明白意见的人。专家意见,或称专家证词、专家证据,即是指上述专家该当事人或法院的要求,针对诉讼案件中的某些现实性成绩所提出的可以用来作为证据资料的团体看法、观念或结论。在东方专家又被称为是法庭之友,在司法审讯的进程中,专家的意见可以被法官参考或参阅,但这与在下国这种既含有对案件现实的认定又对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是基本不同的。仅以称号相近就以为可以类推适用的讲法是欠妥的。再者,两个实际的存在背景也是大相径庭的.。法庭之友”制度作为特殊的司法诉讼习气,在英美法系国度的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可以讲实际曾经是相当成熟的了而且在理论中也有着详细的规则和制约。但是大少数大陆法系国度没有这样一种制度,在下国也是近几年才呈现的,实际还不熟练更没有零碎的法律条文对此停止标准,所以匆促地以为可以将其适用在司法理论中的观念也是不合理的。

最初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诉讼的价值和精华就在于它对司法公正的追求,而对专家法律意见书的一定就对司法公正形成了宏大的潜在危机:首先,目前法律对专家法律意见书没有详细的规则,对作出评判意见的专家们没有任何的行为标准和法律制裁,从基本上没方法保证意见书的公正性。更何况出具意见的专家普通来讲都是受当事人一方的约请宣布意见的,他们的意见根底普通树立在受邀方所提供的资料上。这显然很难在现实认定成绩上防止片面。既然没方法保证其意见的公正性那么提交给法官自然会影响法官的判别,既然不能防止这样的后果那么能否由其存在的必要呢?其次,据浙江高院关于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调研报告,单纯就某个案件中笼统出来的法律成绩宣布专家意见的还不多见,搜集的意见书中只要3份属法律成绩的讨论,其他18份均触及对现实的评判。在下以为专家还是搞法律实际比拟有劣势,毕竟是法律专家,但是关于案件现实的认定在下以为他们就不会那么拿手了,由于他们依据当事人一面之词作出的评判,如何能作出对案件现实的判别,又如何以此压服他人?再次,从百姓的角度来看,可以组织专家出具法律意见的普通来讲都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假如允许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庭”那么无疑会使普通老百姓发生一种不对等感,无疑违犯了当事人单方对等的准绳,给弱势当事人留下极大的心思创伤,加剧他们的不公道感,不利于社会矛盾的真正处理。为了到达心思均衡或是为了获取公正的裁判人们不得不也要请专家来作出意见书,这样做无疑会减轻当事人的担负,这是基本违犯为人民效劳的主旨。最初,不可高估专家在出具法律意见时的中立性和公正性。虽然俺们竭力地去置信俺们的专家都是职业品德,极力地去信任俺们的法官都是有司法良知的,但是俺们不得不认清理想,俺们的正处在经济时代,专家论证都是有偿的,而且费用不菲,但很难讲这种感性和良知不会沾上铜臭味。那么俺们也就当然不能一定地保证收受了一方费用的法学专家,能否真的“专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