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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披露的产权结构研究

会计信息披露的产权结构研究
摘要:本文对信息披露的产权结构进行了,发现会计信息披露实质是由信息支配权所有者向信息要求权所有者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会计信息要求权的形成是与性质分不开的,而会计信息支配权的形成则取决于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是否最小化。  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是一个重大的问题,而且也是实务界一直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涉及到有关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文章很多,但从产权角度来分析的却不多见。产权,是指对某种资源的排他性权利。按照笔者的理解,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两种关键性的产权,他们构成了会计信息披露中独特的产权结构,这两种关键性产权即会计信息支配权与会计信息要求权。会计信息披露其实就是握有支配权的一方向拥有要求权的一方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本文是笔者一个尝试,也将讨论到一些新概念,从中可看到对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一些全新或不成熟的诠释。  一、基本概念的提出  1.会计信息的要求权。会计信息的要求权是指对会计信息进行索取的权利。如果按照、规章等制度安排,特定人能够索取一定范围的会计信息,那么他就具有了针对该会计信息的要求权,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各国公司法当中一般规定要向股东披露以“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为核心的财务报告体系,那么特定人(股东)就享有对这种一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财务报告)的要求权。  从现实情况来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生产者都可能具有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权,同时他们的要求权还存在着差异。笔者将在后文分析为什么会存在这些现象。  2.会计信息的支配权。会计信息的支配权是指对会计信息从生成到披露之整个过程的支配权。从环节上分析,会计信息的支配权分为对生成过程的支配权、对披露过程的支配权。生成过程的支配权是指对原始信息进入会计系统到最后输出这一过程的支配权。披露过程的支配权是指对已生成的会计信息向他方披露这一过程的支配权。  那么谁掌握着会计信息的支配权呢?笔者认为,从生成过程来看,虽然处理账务的会计直接进行信息处理,能够直接信息的生成,但在通常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又是受着企业经营者控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控制来实现对信息处理的支配权,所以经营者往往在事实上掌握着信息生成的支配权。  当会计信息生成后,在他一进入披露过程,那么就不是由处理账务的会计人员来进行分派了,这种分派的权利从许多国家的法律安排来看,实际上是交给了企业经营者,所以经营者拥有支配权。我国的《会计法》就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事实上,即使法律将这种权利交给会计人员,但由于现实中往往是经营者对会计人员进行控制,经营者仍然可以通过对会计人员的控制来实现对信息披露的支配权,所以经营者往往在事实上掌握着信息披露的支配权。综上所述,经营者而非会计人员掌握着会计信息的支配权。  会计信息支配权也是一种重要的产权,因为取得它不仅意味着直接对会计信息的占有,而且还能通过对信息生成、披露的控制来阻止其他人对会计信息的获取。  二、企业性质与会计信息要求权  为什么会存在会计信息的要求权?笔者的看法是,会计信息的要求权形成是与企业性质分不开的,要揭示这个问题必须要从企业的性质入手。  1.企业:一个不完备的合约。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有一个经典注解,这就是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并且企业的特性在于是一种不完备的合约。一个完备的合约指的是这样一种合约,这种合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况下合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如果一个合约达不到上述要求,这个合约就是不完备合约。企业是一个不完备合约意味着,当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作为参与人组成企业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干什么、得到什么,并没有完全明确说明。为什么不能完全明确说明?因为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企业要在这个世界中生存,就得随机应变,一个完备的合约无异于否定企业的存在。正是因为企业是不完备的合约,要使所有企业成员都得到固定的合同收入是不可能的,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因为合约可以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剩余索取者,但不可能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固定收入索取者。也正是因为企业是不完备的合约,当实际状态出现时,必须有人决定如何填补合约中存在的“漏洞”,这就是剩余控制权的由来。合约可以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有剩余控制权,但不可能规定没有人有剩余控制权。剩余控制权的分配是企业理论中的一个重点。从当前来看(张维迎,1995)[1],剩余控制权应当尽可能与剩余索取权对应,这样才能保证外部性的最小化。如果剩余控制权所有者不具有剩余索取权,那么他的控制权就是所谓的廉价投票权,他就会利用自己的控制能力侵蚀剩余,剩余索取权所有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如果剩余索取权所有者不具有剩余控制权,那么他的剩余索取权利就是虚置的索取权,因为他将根本无法保障自己能得到剩余。  企业是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组成的。其中,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为股东和债权人,而人力资本所有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负责经营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简称为“经营者”;另一类是负责执行决策的人力资本所有者,简称为“生产者”(张维迎,1995)。[1]企业参与人的权利是不相同的,股东为剩余索取权所有者,并且具有剩余控制权;负责经营决策的经营者由于工作性质决定了他总是握有相当的“控制权”,因此他也是剩余控制权所有者;对于债权人、生产者来说,他们根据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索取固定收入,因此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同时也不像企业家那样拥有特殊的工作性质,因此他们也不具有剩余控制权。  从上述分析出发,企业既然作为一个由非人力资本提供者(股东、债权人)和人力资本提供者(经营者、生产者)组合而成的不完备合约(周其仁,1996)[2],并且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风险与收益都不相同,那么在合约的缔结、履行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当今用于解释企业问题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术语,尽管对交易费用的定义存在着多种不同意见,不过者们所共同认同的一点是,交易费用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信息费用。而会计信息披露恰恰就是一个关于信息的问题,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信息的披露实际上直接关系着企业这个特别的合约如何形成、如何。  2.会计信息的要求权:一个思想实验。现在让我们做一个思想实验。假设现在存在一个古典企业(股东与经营者二合一),企业中有股东和生产者,股东与生产者缔结了一个合约,给予生产者固定的报酬,而股东则得到固定报酬外的剩余(即得到剩余索取权),并且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生产者进行干预(即得到剩余控制权)。那么上述这个合约就构成了一个一般意义上的企业,而这个企业要想正常的运转,或者说这个合约要想正常的履行,那么就必须要解决交易费用问题,主要也就是信息问题。例如,从股东的角度出发,他需要知道生产者是否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是否在尽心尽力的工作而不是在侵蚀自己的股权资本,因此就需要信息。而会计系统从本质上说就是企业的一个主要信息系统,因此向股东提供会计信息就能够有效解决交易费用问题,并且这种提供会计信息的义务如果通过企业章程、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固定下来,那么股东就取得了会计信息的要求权。与此相类似,如果债权人也进入我们的思想实验,由于债权人将债权资本投入到企业面临着血本无归的风险,为此也需要得到会计信息,而这种要求一旦通过借款合同等制度安排固定下来,那么债权人也得到了会计信息要求权。现在,让我们进一步放宽思想实验,将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引入,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分析到经营者,生产者等企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需要得到会计信息,也可能拥有会计信息的要求权。由此可以看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权是企业成员参与企业这个特别合约的前提和要求,只有企业参与人能获得足够的会计信息方能减少交易费用,使得企业合约顺利的达成履行。否则,高昂的交易费用将形成难以逾越的障碍,阻碍企业合约的形成(吴联生,2001)[3].  在明确了信息要求权是根植于的合约性质之后,还需要解决这样一个:不同人对会计信息要求权为什么会不同?  如前所述,企业面临的是一个不确定的世界,经营者的工作就是如何对不确定性作出反应,决定做什么、如何做,他的积极性对企业的生存具有关键的作用。因此经营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范围上是最广的,从时间要求上是最迫切的,也必须要满足他的需求,否则企业根本无法经营。由此可见,经营者的会计信息要求权应当处于最重要地位。  由于股东也拥有剩余控制权,并且还是剩余索取权所有者,获取收入的次序是在最后,所承担的风险最大,他要根据现实世界的情况去决定如何填补契约中存在的“漏洞”(包括解除对经营者的合同),他对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远远超过债权人、员工,这些信息需求他是必须得到确保的,否则股东将无法作出决策,因此股东的会计信息要求权也是很重要的。但与经营者相比,由于经营者的工作更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股东的利益要求能否满足,因此经营者的要求权要优先于股东。  债权人或生产者拥有的是对在借款合同或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固定收入,因此债权人或生产者承担的风险要相对小一些。这样,一般只需保证债权人对企业有关偿债能力、生产者对薪酬方面的会计信息要求权就可以了。  综上所述,由于不同参与人在企业中的地位不同,因此他们对于会计信息的要求权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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