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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普及
任何观念的提出都会经历普及阶段,古罗马的政治法律思想深受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因此在古希腊提出了平等观念后,睿智的古罗马人有的放矢的继承了古希腊人的政治法律思想,西方的平等观念在古罗马得以普及。在古罗马的普及经历了开始、停滞、复兴三个阶段。
(一)西方平等观念在古罗马时期得以普及
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主要来源于古希腊,受到柏拉图、亚里斯多德法律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深受斯多葛学派的影响。罗马国家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决定了罗马国家特别注重政治实践和立法实践,平等观念在这样的国度得以普及。
1.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
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著名的法学家,他继承了古希腊柏拉图、亚里斯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并开创性的将其罗马化。西塞罗构建了一套理性的自然法思想,这套自然法思想沟通了古希腊与中世纪的神学法律观。他的政治、法律和伦理思想与希腊的政治、法律和哲学思想一脉相承, 他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的哲学、法律和伦理思想对整个罗马时代以及后世的精神生活, 都发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在西塞罗的法律思想中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
西塞罗在《论共和国》中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他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它的命令,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是一种规则,而明天又是另一种规则。有的将是一种法律,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而且看来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它是这一法律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1]从西塞罗的经典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没有哪一种生物象我们相互之间如此近似,如此相同”, [2]“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这一点充分证明,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3]既然人是平等的,那么人的权利也就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从西塞罗这些对平等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塞罗主张法律对所有的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否则就是违反自然法的,而自然法又是不可能违反的。
2. 罗马法对平等观念的普及作用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古代世界最发达的法律制度,被恩格斯称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4]既然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生产完善的法,那么商品经济就是要求交易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加之罗马法主要是由市民法和万民法构成。市民法又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其主要调整的是私法,其实就相当于现在的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只有在主体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私法下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以及权利义务之间的对等。因此,罗马法中必然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触到诸如西塞罗这样的思想家,所以,就不是所有的人都能通过思想家的思想来对平等观念进行了解。但是法律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样贯彻于法律中的平等原则就会自然而然的被人们所理解并接受,这对平等观普及的作用是功不可没的。而且罗马法中的万民法相当于现在意义上的国际法,对罗马以外的人适用,由于罗马帝国的十分强大,而且它还不断的对外扩张,这些都推动了平等观念的普及。
3.西罗马的灭亡使西方平等观念的发展陷入了停滞状态
在罗马帝国时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交通发达。但是由于罗马人奉行的对外扩张政策,在政治、经济、法律、军事各方面都给以罗马以沉重的打击,致使罗马的发展由极其昌盛走向了衰亡。
在帝国时期,皇帝的手中聚集了无限的权力,其中包括颁布法律、指挥军队的权利,拥有最高的行政权和司法权。由于国家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专制主义加强。此时民众大会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了。这样的局面在公元前284年结束,但是后来的戴克里先统治时期的到来并没能让罗马帝国恢复它往日的神采。在这一时期原先统一的罗马帝国被分为两人东罗马帝国和西罗马帝国。在这一时期罗马帝国的压迫和剥削激起了人民的不满,起义不断,给罗马统治者以深深的打击。西罗马帝国连年征战,致使经济倒退,再加上日耳曼人的不断入侵,多次发动反罗马的起义。就在这样内忧外患的时期,于公元476年,罗慕路斯皇帝被日尔曼军事首领奥多亚克废黜,西罗马从此灭亡。尚处在原始氏族的游牧民族日耳曼人征服了罗马帝国,罗马法也因此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地位。由古希腊传承而来的平等观念的发展陷入了停滞的状态。
4.罗马时期平等观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受到古希腊法学思想的影响,特别是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罗马时代的法学家们由人性的平等出发,进而倡导在法律面前实现人人平等,在罗马帝国时期,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得到了更深层次的实现,至少在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和罗马臣民中得到了实现。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在罗马帝国时期,所有这些区别,除了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外,都逐渐消失了;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在这种平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了,它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最完备形式。”[1]罗马法学家对平等的经典论述是:人人受自然法指导、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清晰的看到希腊的法律思想为罗马时期平等观的普及奠定了思想基础。
平等观念的普及还可以在罗马的历史上找到一系列的线索。在罗马还没有形成成文法的时期,富足的贵族比平民拥有更多的投票的权利,对于法律的解释权和司法权也只属于贵族,这些都成为贵族压迫平民的一种手段。当时罗马的主要矛盾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平民们为了摆脱贵族控制的悲惨命运,与贵族进行了长期的斗争。在这些斗争中平民们取得了与氏族贵族通婚、担任官职、占有公有土地以及与贵族同等立法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在取得政治权利的同时也证明了平等观念越来越被接受。这为平等观念在罗马的普及提供了历史背景。
“罗马法的发展与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是完全一致的。从《十二铜表法》到查士丁尼时期的《民法大全》,长达一千余年,大致经历了市民法时期、万民法时期和统一法时期三个阶段,其中以万民法影响最大,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罗马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必然结果。它对商品生产有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合同),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及时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法律要求,而且有力促进和保障了经济的发展。”[1]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唤醒了人们对平等、自由的意识。因为如果人不是平等的自由的主体,那就没有可供选择的交易对象,就更没有谈判价格的可能。商品经济也不可能得以实现。所以说在罗马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罗马时期的平等观创造了条件,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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