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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客观要件中行文理论的几点思考

论文关键词:客观要件 行为 主观罪过

关于客观要件中行文理论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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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刑法中有句古训:“无行为即无犯罪”,可见行为是刑法理论中的一块重要基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概念据说是引自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行为要件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核心要素,与人格、后果并称为现代刑法与刑事科学的三大支柱。然而,随着人们对犯罪研究的深入,过分关注行为已经不能再科学地评价犯罪构成的实质与各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此,重新审视行为理论是我们准确定义犯罪的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

    一、行为理论的一般学说

    1.因果行为论。19世纪以来德国刑法学界受蓬勃发展的自然科学与机械论的影响,主张在自然科学的范畴内观察人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自然主义行为论。因果行为论者坚持把意志和行为剥离开来,认为意志是解决责任的问题,其内容并不是属于行为范畴;在结果无价值的基调上将结果也视为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将思想、单纯的反射举动区分开来,实现了行为理论的机能。

    2.目的行为论在日的行为论者眼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客观行为的可控性是核心。目的行为论虽然解决了不作为的问题,即不作为都是行为人对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有明确认识的;只要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就能达到自己的.日的。但是它同样存在着瑕疵,它无法回答在过失犯罪中的行为目的是什么,因为刑罚不是对人的正常行为进行评价,而是对行为之前的并造成的某种法益的损害放任或者促进的心态进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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